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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航行中之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安全配額如下:一、遊艇人員配額:(一)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者:駕駛一人,助手一人。
但總噸位未滿五或總噸位五以上之乘員人數未滿十二人者,得不設助手。
(二)全長滿二十四公尺以上者:駕駛一人,助手二人。
但總噸位未滿五或總噸位五以上之乘員人數未滿十二人者,得不設助手。
二、動力小船人員配額:(一)總噸位未滿五者:駕駛一人。
(二)總噸位五以上,未滿二十者:駕駛一人,助手一人。
但乘客定額未滿十二人者,得不設助手。
(三)營業用動力小船於開航時,乘客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設助手二人。
年齡逾六十五歲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其適航水域為距岸十浬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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