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六款所指訓練設備明細項目包含訓練用船艇、課堂教室、適量桌椅、掛圖、模型、書刊、影帶及多媒體教學設備等。前項訓練用船艇規格如下:一、自用動力小船:全長應達五公尺以上。二、營業用動力小船及遊艇:全長應達十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