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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遊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驗證機構辦理驗證:一、新船建造完成後。
二、自國外輸入。
三、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
四、現成船變更使用目的為遊艇。
前項驗證包括第一次特別檢查、改裝特別檢查、丈量及適航水域。
第一項第四款驗證得免除丈量。
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自用遊艇,第一次特別檢查項目為第四章設備及最大額定馬力。
第一項驗證及適航國際水域之驗證,應由遊艇所有人檢具相關基本設計圖說向驗證機構申請,必要時驗證機構得辦理相關適航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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