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遊艇之設備種類、數量及其規格,不得低於遊艇設備基準表(附件三)規定。但遊艇依本規則規定設置設備確有困難時,得由船舶所有人列舉事實及理由,經驗證機構審核後,報請航政機關同意豁免部分設備,或以具有同等效能者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