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全長未滿七公尺之遊艇應具備輕便滅火器一具;全長七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輕便滅火器兩具以上;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輕便滅火器四具以上,且至少一具裝置於機艙艙口二公尺以內,另一具裝置於駕駛座位二公尺以內。全長七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應備繫附繩索之消防水桶一個,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應設有消防泵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