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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遊艇出國境,應於出境二十四小時前,由駕駛人、遊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填具遊艇出境通報單(如附件二)以網路、傳真或書面向航政機關通報。
前項遊艇出境資料航政機關應轉通報關務、入出境、檢疫、安全檢查相關機關及港灣口岸管理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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