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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駕駛人、遊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到達國際商港、遊艇港或其他航政機關公告之港灣口岸二十四小時內申報關務、入出境、檢疫及安全檢查相關入境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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