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非中華民國貨船由中華民國國際港口搭載乘客發航者,應經航政機關之核准。航政機關為前項之核准時,應查驗該船貨船搭客證書,除該船貨船搭客設備之規定與中華民國規定相同或互相承認者外,應由航政機關另行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