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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有遺失、破損或登載事項變更者,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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