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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貨船始得兼搭載乘客;貨船兼搭載乘客不得超過十二人;全船人數不得超過貨船搭客證書記載之安全設備可容載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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