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船舶經檢查後發現某一部分之材料、設備或配件必需換新或修理,而船舶所在地確難即時獲得是項材料、設備、配件或技術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敘明理由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延期檢修,並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不影響其適航性之情況下始准航行,並應於限期內完成檢修。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