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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57條

船舶檢查證書遺失、破損或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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