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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船舶之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依第五條規定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之。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受理前項申請案件,除特別檢查外,應於三個月內完成。
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可歸責於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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