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船舶實際艙區劃分指數不得低於標準艙區劃分指數,客船之局部指數不得低於標準艙區劃分指數之百分之九十,貨船之局部指數不得低於標準艙區劃分指數之百分之五十。標準艙區劃分指數依附件一計算。實際艙區劃分指數依附件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