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條客船艙壁甲板以上外殼板開孔,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舷門、貨物與燃煤裝卸口及關閉艙壁甲板以上外殼板開口之其他裝置之設計與構造,應視其所裝設之空間及其於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之部位,各具足夠之強度。二、艙壁甲板以上第一層甲板以下空間內之所有舷窗,應裝配內蓋,其裝配之方式應能輕易緊密關閉舷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