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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45條

水密門、舷窗等之構造及初驗,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水密門、舷窗、舷門、貨物與燃煤之裝卸口、閥、管路、煤灰滑槽及垃圾滑槽等之設計、材料與構造,應經航政機關核可。
二、閥、門及機器應予適當標識。
三、垂直水密門之門框,其底部不得有堆積塵埃而妨礙門戶關閉之槽縫。
四、水密門應以最後或中間泛水階段承受之水頭施行水壓試驗。
有損壞絕緣或艤裝設備之虞而無法對個別進行試驗時,應在安裝前進行原型試驗。
安裝方法及程序應與原型試驗相對應。
在船上裝設後,應檢查艙壁、門框及門間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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