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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各類水密門之裝設規定如下:一、客艙、船員艙及工作艙之第一類鉸鍊式水密門僅許設於一甲板上,該甲板下邊於舷側之最低點至少應較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高二點一三公尺以上。
二、水密門其門檻距最深載重線為高,其高出距離未滿二點一三公尺者,應為第二類或第三類滑拉式門。
但裝設於從事短程國際航線,所有該項門戶應為第三類動力操縱之滑拉式門。
三、通達冷藏貨物之圍壁通路與貫通一個以上主要水密艙區劃分艙壁之通風管或壓力通風管,其開口處之各門應為第三類動力操縱之滑拉式門。
四、水密門檻低於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其在海上有時可能開啟者,應為適用下列規定之滑拉式門:(一)除軸道開口處之門戶外,該等門戶之數量超過五扇時,所有該等門戶以及設於軸道或通風管,或壓力通風管開口之門戶,均應為第三類動力操縱之滑拉式門,並均應能於艛上之中央控制站同時予以關閉。
(二)除軸道開口處之門戶外,該等門戶之數量未超過五扇時:1.客船於艙壁甲板以下無客艙,所有該等門戶得為第二類手力操縱之滑拉式門。
2.客船於艙壁甲板以下有客艙,所有該等門戶應為第三類動力操縱之滑拉式門,並均應能於艛上之中央控制站同時予以關閉。
(三)客船僅有兩扇此項水密門,並均係通入機艙空間以內者,經航政機關核可該二門得為第二類手力操縱之滑拉式門。
五、裝置於永久與備用燃料艙中間艙壁上之水密門,為防止煤塊阻礙該水密燃料艙門之關閉應以網柵或其他方法作妥善之佈置,並應經常可以通行。
但在海上為處理燃煤有時必須開啟之滑拉式水密門係裝設於艙壁甲板下之甲板間煤艙之間者,應為第三類動力操縱之滑拉式門,不僅不應經常可以通行,其啟閉並應記入規定之航海記事簿內。
六、分隔一貨艙空間與另一鄰接之貨艙空間之水密橫置艙壁,或一貨艙空間與一永久或備用燃料艙之水密橫置艙壁上不得設門、人孔、或出入口。
但分隔最上層甲板間貨艙之水密艙壁上,經航政機關確認其重要,得裝設其結構、數量及佈置經航政機關核可之水密門。
門戶得為鉸鍊式、滾動式或滑拉式門。
但不應為遙控者。
其裝置在實際可行之狀況下,應遠離船殼板,在任何狀況下,其外緣與船殼板之距離不應小於客船寬度五分之一,其距離係在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水平面上,與客船中心線成直角量得。
七、主副推進機機艙,包括為推進用之鍋爐及所有之永久燃料艙之空間以內,除各燃料艙門及軸道門外,每一主要橫置艙壁得裝置不多於一扇之門戶。
艉軸數不只一根時,軸道間應有內部相連接之通道,艉軸數為二時,械艙空間與軸道空間之間應僅有一扇門戶,艉軸數超過二時,應僅有二扇。
門戶應為第二類或第三類滑拉式門,其位置應使門檻提高。
自甲板上以手操縱門戶之機件,能適於必要機件之妥善佈置時,應置於機艙空間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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