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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船舶之船籍港名或小船註冊地名應以正楷中文自船艏至船艉(船艉中央自左而右)順序橫向焊刻於船艉部船名之下方,並應與船名漆以同樣之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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