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聯營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航政機關得報請主管機關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聯營行為,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一、許可聯營之事由消滅。二、聯營事項有違公共利益或不利航業發展者。三、違反設立許可之附加條件、限制或負擔者。四、隱匿財產或妨礙主管機關查核者。五、對業務、財產為不實之陳報者。六、違反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者。七、未依第三條規定申請實施聯營許可,而從事聯營行為者。八、未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變更者。九、未依核定之聯營計畫營運者。十、運費、票價顯有不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