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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船舶運送業變更組織、名稱,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於依法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如附件三)、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如附件六)連同換證費,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船舶運送業變更地址、資本額、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如附件六、七),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分公司設立及其地址、經理人變更準用前段規定辦理。
船舶運送業公司旗幟、標誌圖變更,應報請航政機關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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