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船舶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理公司登記,置妥中華民國國籍之自有船舶,檢具下列文件,連同許可證費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一、申請書(如附件三)。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董事、監察人名簿及經理人名冊(如附件二)。五、船舶一覽表(如附件四)。六、公司旗幟、標誌圖。未依前項規定於許可籌設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者,其籌設之許可應予廢止。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