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經營船舶運送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船舶購建規範、資本總額、籌募計畫。四、公司章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