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船舶承運中華民國進出口貨物,應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申報運價表,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運價表,如該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者,由分公司申報。
未設立分公司者,委由其在中華民國之船務代理業申報。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