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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經許可籌設分公司後,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認許及分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連同許可證費,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登記事項表。
三、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四、經理人名冊(如附件二)。
未依前項規定於許可籌設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者,其籌設之許可應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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