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所報運價表,如有變更,應填具申報書(如附件十二),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其申報後之新運價生效日如下:一、申報運價上漲,自備查之日第三十日起生效,申報運價項目增減,使託運貨物運費增加時,自備查之日第三十日起生效。但前段生效日,因正當理由增加附加費,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三十日內生效。二、申報運價下降,自備查之日起生效,申報運價項目增減,使託運貨物運費不變或降低時,自備查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