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船舶運送業因客貨運需要,租船、傭船、受委託船舶營運,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十一)送航政機關備查。船舶運送業將其所有之船舶以光船出租前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十一)並敘明理由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