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經營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應於營運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九)並檢附營運計畫、船舶國籍證書及船期表等向航政機關辦理航線登記。前項登記內容有變更、遺漏或錯誤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九)並檢附變更對照表(如附件十),向航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