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條艙口、門口、機器間開口及通風位置等,應區分為左列兩種位置一、第一位置、位於乾舷甲板及高艉甲板暴露部分上者;及自垂標起至船長四分之一處之船○甲板暴露部分上者。二、第二位置、位於距艏垂標四分之一船長以後之船艛甲板暴露部分上者。位於第一及第二位置上之貨艙艙口及其他艙口,其構造及保持氣候密性之裝置,至少應與第七十六條至第八十五條所規定者具有同等之效能。位於船艛甲板以上各甲板之暴露艙口,其緣圍及艙口蓋應符合驗船機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