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條船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航政機關得要求船舶所有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載重線證書:一、船身或船艛結構有所變動,影響載重線計算。二、各開口處之防護裝置、欄杆、排水口以及船員室出入口之設施等,未予適當保養以保持其有效之情況。三、未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施行檢查,或已檢查不合格。四、結構強度已低至不安全之程度。五、船身受損有礙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