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條檢查人員於船舶完成特別檢查合格後,經確認該船之結構、設備、佈置、材料或船材尺寸,未曾變動並不致影響其原乾舷者,得在該船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新證未能即時換發到船時,將原證書予以簽證延長。但延長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