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條檢驗人員在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內,每年定期檢查以後,認為該船載重線證書仍可繼續有效時,應在證書上予以簽署,並加註檢查日期及地點。前項檢查完成後,檢驗人員應即將檢查報告,分送該船所有人及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