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條由驗船機構簽發載重線證書者,應蓋用該機構之印信,並經其主管人員及總驗船師等之簽署。但短期載重線證書,得由擔任檢查該船之驗船師簽發。前項證書之正本,應留存於船上,副本二份分送航政機關及船舶所有人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