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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63條

由驗船機構簽發載重線證書者,應蓋用該機構之印信,並經其主管人員及總驗船師等之簽署。
但短期載重線證書,得由擔任檢查該船之驗船師簽發。
前項證書之正本,應留存於船上,副本二份分送航政機關及船舶所有人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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