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船舶具有半徑大於船寬百分之四之弧形舷緣者,或其頂側為不常見之形狀者,其乾舷船深D得以下述假想船舶之乾舷船深測計之。此假想船舶為船舯剖面具有垂直頂側,並有與實際船舶相同之樑拱高度及相同之頂部截面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