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本規則用以計算乾舷所稱之乾舷船深,以D表示之,其單位為公尺,為船舯部模深與乾舷甲板緣板厚度之和。若乾舷甲板敝露部分覆有包板時,應再加以依左列公式計算所得之值。T(L-S)/LT為甲板開口以外敞露甲板包板之平均厚度。S為第一百二十四條所規定各船艛之總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