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83條

乾舷甲板、高艉甲板及船艛甲板上之鍋爐風口緣圍、煙囪及通風筒緣圍,應在甲板上具有合理而實用之高度,鍋爐艙通風緣圍之開口處,應用堅強之鋼蓋,固定其適當之位置上,但船艛甲板上之鍋爐艙風口緣圍高出乾舷甲板以上四.五公尺時,得免用口蓋。
前項甲板之機器間天窗,應構造堅強,並以鋼質為佳。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