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4條在內水航行之客船,除應依照第六章各條規定勘劃載重線外,並應依照客船之構造、穩度及艙區劃分規定勘劃艙區載重線。前項客船因噸位、型式、性能或其航線,依規定有不切實際或難以實施時,航政機關得酌予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