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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63條

依前條規定勘劃艙區載重線之客船,其最小乾舷不得小於因主要載客情況所需之最小乾舷,並應於客船安全證書上載明艙區載重線。
前項所稱之主要載客情況,係客船之若干艙間可兼供載貨及載客之用。
但在計算其艙區載重線時,僅考慮該艙間專用於旅客之情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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