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18條

乙型船舶其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而未滿一○○公尺,且封閉船艛之有效長度在船長百分之三十五以內者,其乾舷應按附表二所列基本乾舷再加以依左式計算所得之公釐數:7.5(1○○-L)(○.35-E/L)L為船長,其單位以公尺計。
E為本章第三節有關條款所規定之船艛之有效長度,其單位以公尺計。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