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條駁船或其他無獨立推進裝置之船舶,其乾舷之勘劃均依本規則有關規定辦理之。符合第十六條規定之駁船得依甲型船舶勘劃其乾舷。甲板貨僅能裝載於依一般乙型船舶勘劃乾舷之駁船上,其穩度應特別予以考慮。無人員配置之駁船,無需適用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且該等無人員配置之駁船,如其乾舷甲板上僅有較小之進出口並設有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附有墊圈之水密艙蓋者,其指定之乾舷得較依各有關條款規定計算所得之乾舷減少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