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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07條

甲板室供船員住艙之用者,其結構強度應經驗船機構認可。
船員住室、機器艙間及所有其他工作部位之出入處,應設有通道、欄杆、扶繩等,保障船員出入工作安全之適當設施。
運載甲板貨物之船舶,其甲板貨物之儲放,應使船員往返住艙、機器艙間及工作部位之任何開口,均能關閉自如,以保持交通及防水密。
如甲板上下兩方均未設有便利之通道時,其甲板貨物上應設置欄杆或扶繩等,有效保護船員安全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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