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船舶船籍港變更,應先辦銷籍登記,並於登記證書上加註附記,發給登記簿謄(影印)本,註銷登記號數,並於標示部備註欄內註明登記截止。船籍港變更,船舶轉入新船籍港,應為轉籍登記,將舊船籍港所給之登記簿謄(影印)本,移載於登記簿內,註明舊船籍港名及登記簿號數,並附記申請書應行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