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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回復登記簿應於船舶登記法第二十八條所定限期屆滿時截止之。
其登記事項應移載於新登記簿相當部欄,註明移載之年、月、日,並將新登記簿之號數附記於原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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