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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57條

註銷暫時登記,由暫時登記人申請之。
但利害關係人檢具暫時登記人之承諾字據或其他證明文件者,亦得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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