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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56條

登記權利人因登記義務人蹤跡不明,不能共同為註銷登記之申請時,登記權利人得申請主管機關,酌定相當期間公告之;公告期滿後,得僅由登記權利人申請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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