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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者,應取具證明其為所有人之證明文件。
但無須附送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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