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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船長應於船舶裝載散裝貨物前,向貨主取得貨物相關書面運送文件,以便執行適當積載和安全裝運之預防措施。
貨主未提供時,船長應拒絕裝運。
前項文件應包括下列各項:一、積載因數。
二、平艙方法。
三、移動之可能性,包括靜止角。
四、為濃縮物或可液化之貨物時,應包括貨物含水量及其可被運送之含水量極限值。
五、任何有關之特性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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