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船舶應具備裝載手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船舶穩度資料。二、壓載及排出壓載水之速率和能力。三、內底板上單位表面積之最大容許負載。四、每艙之最大容許負載。五、與船體結構強度有關之一般裝卸事項,包括在裝卸貨物、壓載作業及航行期間的最惡劣作業狀態下之限制。六、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加註之作業限制。七、在裝卸貨及航行期間船體之容許力和力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