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條本規則所稱消防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一、消防泵、輸水管、消防栓、軟管、噴嘴及岸上接頭等射水消防設備。二、滅火器。三、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四、固定式壓力噴水系統。五、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六、固定式高脹力泡沫滅火系統。七、固定式甲板泡沫滅火系統。八、固定式惰氣滅火系統。九、附有自動噴水之火警警報及偵測系統。十、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十一、消防員之裝具及消防用具。十二、手動火警警報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