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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70條

日光信號鏡,應依左列規定:一、應為平滑之兩面鏡,其有效反射面積應達一一○平方公分。
其長寬比約為六比五。
二、鏡之中央應設有一直徑五公釐之圓形窺孔。
三、鏡角應有繫孔並附有繫繩,以套掛於使用者之頸上。
四、鏡之周緣及四角應製成平滑之圓角,以免尖銳部分傷及人體。
五、所鍍之反光物質,應不易脫落或因潮濕而生斑點。
六、自二公尺之高處投至木板上,應不致破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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