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輕艇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一、應為露天式,並具有堅固之船舷。二、型式及尺度,應有充分之穩定性,其結構應有充分之強度,在滿載人員及裝備時,並應具有足量之乾舷。三、座板及艇邊座位,應按實際情況,儘可能低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