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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輕艇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一、應為露天式,並具有堅固之船舷。
二、型式及尺度,應有充分之穩定性,其結構應有充分之強度,在滿載人員及裝備時,並應具有足量之乾舷。
三、座板及艇邊座位,應按實際情況,儘可能低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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